会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公(交)决字[2025]第0191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现住湖南省会同县改河*******。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22时许,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会同县文渊路(滨江国际门口)路段开展夜间交通违法整治,22时49分许江某某驾驶湘NF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经过检查点,民警对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江某某在2025年03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并处罚。江某某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及查获相片;2、前科材料;3、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4、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人员、车辆及驾驶证查询结果单;7、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会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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