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61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龙山*******,现住湖南省祁阳市龙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3时52分许,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刘庆华、伍宏明等人在祁阳市新兴路盘龙路口执勤时,查获一辆车牌为:湘MYD287小型汽车,经初查发现其驾驶人周**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51mg/100ml。2025年06月25日经祁阳市交警大队查实,周**曾于2017年05月20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祁阳市交警大队查获,且于2017年05月22日被行政处罚,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周**的陈述材料,公安机关电脑网上查询结果、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材料、公安机关酒精呼吸测试结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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