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458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07时许,违法行为人吴××到郴州市北湖区××北路××公园游道处摆摊,吴××到摊位处时发现何××摆摊的位置占了自己的位置,吴××随即去推何××停放的三轮车,吴××因此与何××发生争执,双方在争执的过程中,何××把自己的三轮车挡在了吴××车前,吴××随即用手推何××的三轮车,由于何××坐在三轮车上,后何××从三轮车上摔下,在何××倒地时,吴××继续推动三轮车,三轮车压在了何××的腿上,造成了何××的腿部受伤,吴××看到后上前将何××从三轮车下面拖出,造成了何××手臂受伤,吴××将何××拖开以后,随即拿起何××的陶瓷摆件玩具等物品从摊位处丢开,导致何××的物品造成损坏,共计损失3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人身检查及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