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交)决字[2025]第0379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明山头镇小港*******,现住湖南省南县明山头*******。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06时许,夏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从位于南县明山头镇××村×组的家中出发上道路行驶,行至县道001线南县明山头镇××超市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吸入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夏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76mg/100ml。另查明,2019年07月04日,夏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书证、查获笔录、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 / 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八十毫克 / 一百毫升的,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