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16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谢××作为晏琼琦的下级代理人,多次在自己位于株洲市株醴路沃德歌谷的家中操作,先后发展周××等人在内的11名玩家进入赌博平台赌博,委托晏××使用昵称为“summer”(ID:1542032)帮其管理, 由晏××和其帮助玩家上下分。现查明谢××及晏××使用的账户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共收到谢××的下级玩家406878元, 共支付给下级玩家270802.34元。谢××共支付给上级代理人晏××3498元,另收到上级代理人晏××5919.50元。谢××自述从中非法获利2.1万余元,实际到手金额为17640元。 2025年4月27日,谢××被我局移送起诉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下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我局对谢××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资金审计报告、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05月13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株洲市看守所,2024年5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在行政处罚之前已采取刑事拘留4日,折抵行政拘留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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