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蒋)决字[2025]第0472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慈利县零阳镇胜利*******,现住慈利县零阳镇胜利*******。
  现查明:2025年3月20日以及3月21日,龚XX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借的情况下,在博联天街18栋自己所开的麻将馆,将其名下卡号为6217003050105458299建设银行卡及卡号6216617513000901580中国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接受诈骗资金,其中,中国银行卡接受涉诈资金7000元,龚XX从中获利200元,建设银行卡接受7300元,龚XX从中获利300元。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询问笔录,2.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3.银行转账记录及提取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龚**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