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五)决字[2025]第0990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三甲*******,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三甲*******。
  现查明:2025年06月22日20时53分许,梁**驾驶湘KUD023的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涟源市交通路阴洞子路段被涟源市交警大队拦停,对梁**使用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5mg/100ml。经查:2022年3月15日,梁**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对其做出了罚款3000元钱的行政处罚。梁**涉嫌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酒精呼气单、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梁**能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