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司)决字[2025]第1074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司门*******,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司门*******。
现查明:阳海利因超出了矿场规定的年龄限制条件,为了顺利进入矿场务工,2025年5月19日使用自己弟弟阳海顺的户籍资料到公安机关骗领了一张居民身份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的居民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阳**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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