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危)决字[2025]第0709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吴***
  现查明:2023年12月1日,醴陵市****因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被我局罚款贰万元,拒不改正。2025年6月8日,醴陵市****从铜鼓县南山宇宙银粉厂购买铝粉5940千克,从兰州金龙天威橡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硫磺5985千克,到2025年6月15日才在湖南省易制爆危险物品治安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未在规定期限五日内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检查笔录、送货单、易制爆流向系统截图、违法单位法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