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交)决字[2025]第0268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现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20时许,彭**饮酒后驾驶湘EE776G小车在城步县儒林镇儒林大道福晟小区路段被城步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31mg/100ml。经查,2023年8月26日,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城步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被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彭**的陈述和申辩、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强制措施凭证、饮醉酒驾驶违法查询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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