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儒)决字[2025]第0269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现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
  现查明:2022年08月07日01时许,杨×品伙同唐×恒骑摩托车窜至八角亭社区附近,沿交警大队方向步行拉车门盗窃,在交警大队路段,从刘×武的湘E6XW××白色福特越野车的中控台上方的储物盒内,盗得现金22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监控录像、同案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唐**盗窃时未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做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