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城公(儒)不决字[2025]第0004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现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
现查明董*龙的儿子董*锦盗取家中金首饰交由李*友典卖,董*锦共交由李*友典卖三次。经查:2025年5月4日,李*友拿着董*锦提供的一枚金戒指,至彭*华金店进行典当,典当价格为4160元,李*友欺骗董*锦只典当了3660元,从中获利500元;2025年5月中旬,李*友拿着董*锦提供的一个金手镯,至香港**珠宝店进行典当,典当价格为5100元,李*友欺骗董*锦只典当了4100元,从中获利1000元;2025年5月25日,李*友拿着董*锦提供的一个金手镯,至彭*华金店进行典当,典当价格为5500元,李*友欺骗*持锦只典当了5000元,从中获利500元。李**以欺骗的方式共获利2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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