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新公(雀)不决字[2025]第0029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雀塘*******,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雀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家与邻居黄修华家多次因黄修华在陈春祥(陈**儿子)家屋后修建石圹的事情发生矛盾,陈**认为陈春祥家的房屋是先修建的,而黄修华家的石圹是后面才修建的,且黄修华家修的石圹将陈春祥家的下水管道流水档住了,致使排水无法正常流通,所以因此事多次与黄修华家发生矛盾与争吵。后经村、镇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该矛盾仍然无法解决。2025年1月23日早上,违法行为人陈**从自己家里拿了铁棍、铁锤等工具走到陈春祥家屋后,将黄修华家修建的石圹损毁了约50cm的长度(价值约500元),以供陈春祥家下水管道排水时通过。经调查了解,黄修华家修建堡坎的田土系其与同村村民王月斐家通过私下相互置换土地的方式得来的,该土地属于基本农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未经过用地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是不能在田土上修建堡坎的,该堡坎属于违建。在得知黄修华家违规修建堡坎后,雀塘镇国土所与雀塘镇政府行政执法大队几次到施工现场调解该事情,且责令黄修华家停工,但黄修华家仍继续修建了该堡坎。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黄修华一方有过错在先,且违法行为人陈立良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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