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青)决字[2025]第0378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青树嘴镇双闸*******,现住湖南省南县青树嘴*******。
现查明:2022年05月19日,许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受微信好友所邀携带其所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前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一茶楼内,许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为网络犯罪转移资金的情况下,将自己卡号为
622848138946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卡号为6217003010108××××××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租借给他人,转移网络犯罪资金152700元(其中农业银行卡有102700元被冻结在银行卡内未转移,建设银行卡有1900元被冻结在银行卡内未转移),其中诈骗案资金83000元,许某某从中获利23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银行流水、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叁佰圆整;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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