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苏)决字[2025]第0283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省北海市海城*******,现住广西省浦北县三合*******。
  现查明:现查明:违法人员吴某辉2025年6月29日9时许,在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南路××宾馆开房后,将涉诈设备连接到房间内的电话座机上,帮助境外诈骗份子进行诈骗,15时许退房后,16时许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民宿继续开房帮助境外诈骗份子进行诈骗被民警当场抓获。违法人员吴某辉对自己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的供述;2、通话记录;3、物品扣押;4、抓获经过;5、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