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涟)决字[2025]第013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庙头镇建新村委石*******,现住娄底市娄星区金利*******。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01时许,颜泽华、曾博文以刘嘉煊、邱嘉琪、梁程宇等人拉车门、未成年人开酒店为由,以言语威胁,向其讨要财物,03时许周**到了后,与颜泽华、曾博文商量,要他们先敲诈勒索后,周**再以相同的理由再次向刘嘉煊、邱嘉琪、梁程宇等人继续敲诈勒索,最终由梁程宇向颜泽华微信转账了75元。而后周**因敲诈勒索未果遂报警案发。另查明:2022年8月1日,周**因寻衅滋事的行为,被钢城分局行政拘留5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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