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杨)决字[2025]第0989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杨市*******。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12时许,肖X民以肖X辉欠钱为由,要求肖X辉偿还,因遭到肖X辉的拒绝,肖X民随即从车上拿出一把长约七十厘米左右的锯齿刃刀具追着肖X辉进行威胁,随即肖X辉逃跑,肖X民追了十余米后放弃并离开现场。2025年6月29日,肖X民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肖X民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并供述自己违法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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