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新)决字[2025]第160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石潭*******,现住湖南省湘潭县石潭*******。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沙县泉塘街道××××物办公楼,采取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和美工刀拆卸铝合金窗的方式盗窃××××物办公楼二楼铝合金窗户管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指认照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1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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