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东)决字[2025]第086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东坪镇解放*******,现住安化县胡田冲卧龙*******。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22时许,在东坪镇胡田冲XX山庄,因口角纠纷违法行为人黄X殴打了肖X辉。
以上事实有户籍底卡、关于肖X辉损伤程度的情况鉴定说明、视听资料、被侵害人的陈述以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黄*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