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公(清)决字[2025]第011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如意*******,现住韶山市东方帝景5*******。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凌晨0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肖x等人在韶山市聚味羊记大排档吃夜宵的过程中,见邻桌贺x与其他桌罗x发生冲突,为避免矛盾升级,领贺x至自桌休息。违法行为人肖x见状,怕再起冲突,遂至厨房内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身上,违法行为人刘xx发现后便立即从其手中夺走交给了店内服务人员。随后,违法行为人罗x走向刘**这桌,质问贺x,并拿起桌上的装有水的水壶朝贺x砸去,水壶砸到贺x脸上,水壶内的水溅落刘xx、肖x身上。违法行为人刘xx、肖x见状暴起,二人均拿起桌上的碗碟朝罗琴砸去,赵x立马挡在罗x身前,违法行为人刘xx、肖x、成x三人遂上前跟赵x理论,并相互推搡谩骂,后再次被劝开。之后,双方移步至店外后,再次爆发言语冲突,违法行为人了刘xx因不满罗x言语,用脚朝罗x踢了一脚,但是没有踢到,赵x见状与刘xx相互推搡,期间,成x朝赵x后背踢了一脚,违法行为人罗x又朝刘xx头部打了一拳,刘xx也朝罗x左侧大腿处踢了一脚。之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双方隔开。违法行为人刘xx的行为造成罗x左侧大腿前部淤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法治安管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侵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