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城西)决字[2025]第0249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枧头*******,现住湖南省新田县枧头*******。
现查明:2025年04月28日凌晨3时许,在新田县中府国际旁的马路上,龙×林、彭×先与王×、骆×飞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王×用拳头打了龙×林头部一拳,龙×林就也用拳头打了王×头部几拳,后被拦开,彭×先看到后,就上前帮忙,与王×发生争吵,王×便先用手打了下彭×先,然后彭×先就用脚踢了王×一脚,后龙×林上前用拳头追着王×打,打了王×头部四、五拳,王×也用拳头打龙×林还击。被拦开后,彭×先、龙×林又与王×发生争吵,彭×先、龙×林就用拳头打王×。在打架过程中,导致王×、龙×林、彭×先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视频资料、伤情鉴定、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田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新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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