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公(清)决字[2025]第0118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中沙*******,现住广东省深圳龙港区*******。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凌晨00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在韶山市XXXX大排档吃夜宵的过程中,同桌的陈XX见邻桌贺X也在吃夜宵便上前打招呼,贺X不喜欢陈佳怡称她“X妹子”便没搭理,违法行为人罗X见状非常不满贺X态度,双方发生口角,为发泄情绪,违法行为人罗X从饭桌拿起一啤酒瓶朝贺X扔去,见未扔到,便又拿起一啤酒瓶朝贺X走去,双方继而爆发言语冲突,与贺X同桌的“江哥”见状从中劝阻。罗X前夫赵X见罗X与他人发生冲突,遂立即赶到现场,用手将“江哥”推开,挡在罗X前方,双方便相互谩骂,之后违法行为人罗X回到自桌不断拿起瓶酒瓶欲朝贺X扔去,被多人阻拦,后双方被劝开。邻桌刘XX见贺X有些吃亏,便领贺X到自桌坐着,与刘XX同桌的肖X怕再起冲突,便直径走入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身上,刘XX发现后便立即从其手中夺走交给了店内服务人员。随后,违法行为人罗X仍觉气未消,走向贺X一桌质问贺X,并拿起桌上的装有水的水壶朝贺X砸去,水壶砸到贺X脸上,水壶内的水溅落周边人身上。刘XX、肖X见状暴起,二人均拿起桌上的碗碟朝罗X砸去,赵X立马挡在罗*身前,刘XX、肖X、成X三人遂上前跟赵X理论,并相互推搡谩骂,后再次被劝开。之后,双方移步至店外后,再次爆发言语冲突,刘XX因不满罗X言语,用脚朝罗X踢了一脚,但是没有踢到,赵X见状与刘XX相互推搡,期间,成石朝赵X后背踢了一脚,违法行为人罗X又朝刘XX头部打了一拳,刘XX也朝罗X左侧大腿处踢了一脚。此时,民警赶至现场将双方隔开。违法行为人罗X仍与贺X争吵,又抄起自己的鞋子朝贺X砸了一下,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控制。违法行为人罗x的行为造成刘xx胸口处挫伤、贺x左额头红肿,左侧内嘴唇红肿,右脸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韶山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