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矿)决字[2025]第037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锡*******。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凌晨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在冷水江市锡矿山街道办事处矿务局北矿采选厂厂区内盗窃锑矿石时被工作人员查获,锑矿石重量约30余斤,价值约600余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材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