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城)决字[2025]第0494号

  被处罚人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城关*******,现住东安县瓦厂巷62*******。
  现查明:2023年6月6日上午8时许,颜X妹、陈X丽、唐X荣、蒋X峰等人因为自己购买的XX县白牙市镇XXXX房产迟迟未交房,用事先准备好的横幅(内容为:XXXX烂尾楼贷款买房还我住房、诉求7年去政府,为官要为民做主)并身穿事先准备好的马甲衣(印有“XXXX烂尾,请政府为百姓做主”等内容)在XX县政府门前拉横幅,给政府施压。在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机关多次劝离下,仍然不离开,对政府单位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