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坦)决字[2025]第0194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坦坪*******,现住湖南省嘉禾县坦坪*******。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12时许,雷**在坦坪派出所与雷小仔协商纠纷一事时,雷**骂了雷小仔,雷小仔回骂了一句,雷**用右手拳头打了雷小仔左侧面部一拳,造成雷小仔创伤性牙脱位。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受伤照片,违法人员雷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珠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