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集)决字[2025]第150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头*******,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集里*******。
现查明:张X与受害人骆X自2023年05月份结婚以来,双方因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引发纠纷,并产生肢体冲突。公安机关先后三次对张X予以家庭暴力告诫。2025年05月28日晚上20时许,骆X因怀疑张X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在浏阳市集里街道XXXX一街10号再次发生纠纷,产生肢体冲突,张X徒手将骆X打伤。经鉴定,骆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5年05月28日张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张X的陈述与申辩;骆X的陈述;证人证言;骆X的病历资料;骆X伤情照片;伤情鉴定文书;到案经过;张X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因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张*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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