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百)决字[2025]第0738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下花桥镇和*******,现住邵阳市北塔区西湖*******。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胡××在大祥区××桥下×××小区旁边的一间门面内为以打“三公”进行赌博的场所内维持秩序时被当场查获,违法行为人胡××对其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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