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黄)决字[2025]第0065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枫岭头镇枫岭头村*******,现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16时许,王**在长沙黄花机场欲乘坐航班号为PN6290次航班前往丽江,想通过不使用自己身份信息购买机票的方式去伪造其在海南居住满半年的记录,从而办理迁户口业务,便使用其姐姐王晓岚身份证号为“362321198711017828”、姓名为“王晓岚”的身份证购买了机票,在安检通道接受人脸比对时,被安检工作人员查出,后移交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安全检查报警单、移交证据清单、安检查获经过、询问笔录、使用的身份证及登机牌复印件、人口信息全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长沙市黄花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