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贺)决字[2025]第046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灰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凌晨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在芦淞区×××酒店门口拦下一辆出租车准备回家,因前一辆出租车拒载,导致其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张××站在出租车车前不让司机离开,一直持续近20分钟,后司机想将其带往派出所,遂抱住张××想将其抱上出租车带至派出所,但张××不配合,并用脚踢了司机两脚,司机遂打电话报警,民警肖××与辅警谭×赶到现场后对其进行劝说,张××不配合,并拒绝前往派出所,民警肖××对其进行警告,张××便一屁股坐在地上,民警肖××与辅警谭×便将其从地上拉起准备强制带离,在将张××放到警车里时,其用脚踢了辅警谭×肚子一脚,造成辅警谭×受伤。违法行为人张××对此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笔录、证人证言、受害人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