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0952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湖泉*******,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湖泉*******。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19时左右,王X、童XX、王XX、彭XX四人在娄底市娄星区XX酒店(火车站店)8709房内,以打赌注为两元一胡每人定捅400元的“放炮罚”的方式进行赌博,全场输赢10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现场提取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到案如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