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庆)决字[2025]第0460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唐**窜至****小区内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对小区内停放的车辆实施盗窃行为,将受害人谭**停放在****11栋*单元楼下的湘B*****宝马轿车车门拉开,进入车内进行翻找,盗窃财物未果后离开。2025年6月29日4时许,违法行为人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唐**对其拉车门实施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2.受害人笔录;3.对案笔录;4.监控视频;5.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