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泉)决字[2025]第045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白螺*******,现住湖北省监利市白螺*******。
  现查明:2025年6月初,违法行为人刘×在百度贴吧看到有人发帖说贴小广告赚钱,200-300元一天,随后刘×与发帖人联系,发帖人让其下载加密聊天软件“蝙蝠”APP,并通过“蝙蝠”与对方指定的客服取得联系,并指定一个昵称为“舔狗”的人教其操作和下达任务,约定符合标准的张贴,按0.5元一张的费用与刘×结算,不符合标准的不计价。后在“舔狗”的指导下,刘×选择任务分布图中从事人员较少的常宁市为工作地点,通过拼多多等平台购买了便携式条码标签打印机和一箱条码标签纸(10卷),于2025年6月20日来到常宁,打印了数百张“舔狗”发过来的“招嫖”和传播淫秽信息的小广告,分别于2025年6月22日凌晨、6月24日凌晨、6月29日凌晨在常宁市城区各居民小区寻找车辆进行张贴,累积张贴900余张,获利189元,6月29日凌晨刘×正在张贴时,被我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刘×本人陈述与辩解、检查笔录、检查照片、到案经过、扣押的便携式标签条码打印机、扣押的标签条码打印纸、扣押的尚未张贴的“招嫖”小广告、“蝙蝠”聊天记录截图、运动轨迹截图、收款记录、购票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