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田)决字[2025]第019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晚上22时30分许,在株洲市石峰区××街道××社区×××××店内,违法行为人周×趁店内生意火爆,店员没有核验外卖员身份的情况下,冒充外卖骑手将一份价值为120余元的订单外卖取走,自己将外卖带回家后吃完。案发后周×投案自首,赔偿店主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笔录、受害人的谅解书、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户籍信息、对案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城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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