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迁)决字[2025]第0176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现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汤xx长期在保靖县城内长期从事非法运营活动。2025年6月29日上午10时许左右,违法嫌疑人汤xx在保靖县迁陵镇御江帝景三叉路口停车等客时,被交警队与交通局城管联合执法时发现,后相关执法人员对汤xx的相关证件的检时,汤xx自称没有携带驾驶证,便拿出手机打开电子驾驶证给现场执法人员,当执法人员检查汤xx微信收款记录时,汤xx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并和执法人员抢回自己的手机,执法人员更加认定汤xx存在有非法运营拉客的嫌疑。在交通局执法人员对汤xx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出具暂扣文书,后汤xx拒不配合并拒绝签字。后交通局执法人员安排交警执法人员将,汤xx的摩托车依法开往交警大队进行暂扣,当交警执法人员把汤xx的摩托车开至雅丽中学门口时,汤xx乘坐摩托车将交警执法人员拦下,上前辱骂交警执法人员,并将交警执法人员颈部箍住,强行抢回自己的摩托车钥匙,后联合执法组人员发现,及时制止控制了汤xx。违法嫌疑人汤xx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询问笔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