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枫)决字[2025]第1624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游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
现查明:2025年4、5月份,伍X在新化县枫林街道红星美XX康X斌经营的美X佳超市内摆放了一台积分兑换香烟的赌博机,该赌博机有两个机位,伍X每月支付康X斌600元的场地租用等费用,邹X豪与孙X武多次在该场所使用该赌博机赌博,2025年05月04日20时许,邹X豪充值了150元进行赌博,孙X武充值了50元进行赌博,两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扣押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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