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090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金杯*******。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何**于2025年6月28日18时许在自己家中耒阳市体育北路XX29栋3楼门口楼梯间处碰到楼上4楼邻居罗XX,因楼上楼下卫生间漏水一事何**与罗XX发生争执推搡。后何**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在耒阳市体育北路XX29栋3楼门口楼梯间处给罗XX的身上连续砍了四刀,导致罗XX的右边头部后脑勺、右边肩膀、右手大臂、背部受伤。随后何**被警察依法口头传唤至所。经询问,何**对自己故意伤害他人一事供认不讳。目前受害人的伤势可能达到轻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伤势照片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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