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717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百沙*******。
现查明:2025年3月23日13时至18时许,违法行为人冯*在株洲市天元区美的城小区临街门面经营一家名叫禧鹊麻将馆的过程中,明知李飞辉、张斐、胡爱家、张孟春等四人为一桌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全场输赢一共18100元,仍为四人提供场地、赌博工具、茶水等服务,共计收取500元的服务费用。
经公安机关通知,违法行为人冯*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自身违法行为。同时,其还自行将麻将馆暂停营业主动整改以消除风险隐患,防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的供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转账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冯*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冯*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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