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0948号
被处罚人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21时许,在xx市xx区xxxxxxx加油站的小超市内,殷x当天喝了酒,又因之前邹xx发了聊天记录给其前妻而导致殷x与其女儿关系恶化,故殷x一人骑着摩托车来到加油站内找邹xx理论,后殷x与邹xx发生口角,殷x一气之下便来到自己摩托车处拿出了自己的一把户外刀进入加油站的超市内吓唬一下邹x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提取笔录、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