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57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牛马*******,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牛马*******。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21时许,刘*在昭阳公园散步经过二完小附近一家居民楼时,发现楼道里有两台自行车没有上锁,当时看到附近没有人就偷走了一台自行车停在邵东市汽车西站路路发贵宾楼后面的巷子里。6月29日凌晨5点40分左右,刘*又去昨天偷自行车的地方将另外一台自行车偷走,后放在路路发贵宾楼后面的巷子里。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受害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四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