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师)决字[2025]第0306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白石*******,现住广东省信宜市白石*******。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张X军策划、组织陈X喜、毛X婷以极端的方式相要挟来达到追讨装修款尾款的目的。由毛X婷报警,陈X喜在衡山县开云镇XX国际酒店8428房间以“跳楼”的方式引起了大量群众的围观,威胁政府出面协调张X军与XX国际酒店的债务纠纷,持续时间达12个小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户籍资料、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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