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岳)决字[2025]第0633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允山*******,现住湖南省江永县允山*******。
现查明:2024年6月28日晚上21时许,违法行为人蒋XX、周XX、何XX身着蓝色湘钢工作服通过爬围墙的方式进入湘钢厂内,之后前往湘钢炼铁厂二烧的厂房内盗窃湘钢电缆线8捆,在盗窃现场被湘钢保卫处人员抓获。其中被盗电缆线共计约500斤,价值大约10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盗窃物品照片、指认现场照、受害人材料、证人证言、发还物品清单、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盗窃未遂,且以价值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财物为盗窃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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