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刑)决字[2025]第0155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蒋××,将自己实名注册的电话卡出借给唐×、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事后蒋**获利53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话单材料,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蒋**,将自己实名注册的电话卡出借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获利53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于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贰仟壹佰贰拾圆整,没收违法所得(53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壹佰贰拾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