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716号

  被处罚人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茶山*******,现住湖南省醴陵市茶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黎×系株洲市天元区××××老板娘。2025年6月28日16时许,黎×在明知刘××、李×、刘××、唐××在其经营的×××茶楼二楼包厢内赌博的情况下,仍为四人提供场地、赌具、茶水、兑换现金等服务,并收取200元报酬。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的供述、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