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711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16时许至2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李×、刘××、唐××四人于株洲市天元区××××茶楼二楼包厢内,以打“长沙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最低单注40元,全场输赢总额共计4600元,其中刘××携带赌资3900元,输2400元,剩余赌资1500元;李×携带赌资3100元,赢520元,剩余赌资3620元;刘××携带赌资5000元,赢1340元,剩余赌资6340元;唐××携带赌资5000元,赢340元,剩余赌资5340元。另四人向凤栖梧茶楼老板黎×支付200元作为包厢、茶水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执法记录仪视频、赌资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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