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古)决字[2025]第0120号
被处罚人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现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
现查明:2024年6月17日下午16时许,在古丈县古阳镇下溶湾“xx”店铺旁,唐xx与其老公向x友在为向x珍和刘xx夫妇送货时,因没有找到对方的门店位置,双方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后向x友将货物从车上搬至指定门店内时,向x友夫妇与刘xx夫妇又因送货的事情发生争吵。争吵约两分钟过后,向x友与唐xx上车准备离开,在车上时向x友与店门口处的向x珍又产生更加激烈争吵,向x友随即下车与对方理论,唐xx见状便下车拦住向x友,后向x珍上前用手打了唐xx的头部。经古丈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鉴定,唐xx的身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向**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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