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书)决字[2025]第063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因债务纠纷手持水果刀从家中骑电动车至岳x区霞x西路“x记龙虾”麻将馆朝受害人陈x头部用刀刃砍击2下,刀背砍击1下,致受害人头部、手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的陈述和申辩、视频监控资料、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病历资料、接报案登记等证据证实。
从重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有较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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