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跳)决字[2025]第1551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违法行为人彭某某伙同其朋友许某某,以400元的价格,采取“丢包”的方式,通过“纸飞机”软件,购买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弹,后两人在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xx安置区x栋x单元601室内,采取吸食电子烟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后2025年6月29日前往跳马派出所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彭某某、许某某陈述与申辩、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尿检结果等等证据证实。
1、主动投案。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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