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岩)决字[2025]第0471号
被处罚人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岩泊*******,现住湖南省慈利县岩泊*******。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22时许,魏xx窜至慈利县岩泊渡镇岩泊渡居委会8组邢xx家门前,拉开邢xx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车牌号为湘Gxxxxx的小车车门,将车内中央扶手箱里的两包黄芙蓉王香烟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魏x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邢xx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魏**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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