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沱)决字[2025]第0133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廖家*******,现住凤凰县廖家桥镇椿*******。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违法行为人吴x省因出行不便,便心生盗窃摩托车代步和走玩的想法,经事前踩点,当天下午便带着螺丝刀和打火机到凤凰县沱江镇xx地下车库,用螺丝刀将一辆橙色女式摩托车(车牌号:湘Uxx685)的车前壳卸掉,用打火机将线路烧掉,然后进行接线打火,但未能成功。于是,违法行为人吴x省便又找到了一辆蓝色女式摩托车(车牌号:湘Uxx151)进行接线打火,成功将车盗走骑回家中。违法行为人吴x省对其盗窃摩托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19年1月15日吴**因犯盗窃罪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8月17日,吴**因犯盗窃罪被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1年12月13日吴**因犯盗窃罪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4年1月5日吴**因犯盗窃罪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4年12月份刑满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凤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