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府)决字[2025]第063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青林*******,现住湖南省桃源县青林*******。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9时许,违法嫌疑人陈x新在武陵区xxx菜市场以向夏x均老公借电动车拖油,并承诺两小时后归还为由,骗取受害人信任将电动车借给陈x新,随后陈x新以380元的价格变卖夏x均二手电动车给过路收废品人员,并将违法所得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